汽、機車停車位之設置,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規定者,依建築技 術規則有關規定設置。但基地情況特殊者,得經都設會審議通過比照新北 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層樓以下老舊集合住宅於其法定停車位增設昇降機者,該停車位得取消 設置,並免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