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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41 條
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其設置前院及側院依都市計
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前院及側院留設深度不得小於附表二之規定。但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
    人行道者,免留設前院。
二、基地面臨道路,其樁位成果或現有巷道已開闢,現況與地籍分割成果
    及建築線指定成果不符者,建築物(含陽臺、露臺)與該建築線之最
    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但地下層與地上層之主要柱子之設計結構連
    貫且不因地下室牆設計而轉折者,其地下室外牆不受此限。
三、基地前、側院深度應符合各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但因留設
    前、側院,致基地內建築物深(寬)度不足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
    規定深(寬)度時,得依該規則所訂最小深(寬)度為準。
建築基地應自後面基地線退縮一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設置綠籬、植栽
綠美化。但不得設置構造物(包含地上及地下)及種植喬木。
建築物基地情況特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但應留設側院者,其最小側院深度仍不得小於一公尺。
相關圖表: 附表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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