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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32 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
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
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生產使用,始得核
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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