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 辦說明會,並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其屬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 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核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