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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
第 3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
辦說明會,並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其屬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
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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