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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29 條
保護區內之土地,禁止下列行為。但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為
前條第一項各款設施所必需,且經本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砍伐竹木。但間伐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四、採取土石。
五、焚毀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
七、其他經本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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