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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19 條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
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
    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甲種工業區中建有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者,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三項、第
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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