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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17 條
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不得超過該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基準容積。 經本府核准拆除重建之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或高氯離子鋼筋 混凝土建築物,不受前項限制,得為原有合法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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