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使用面積 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 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相鄰建築基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 (不包括地下室),且不得設置圍牆、陽臺、雨遮等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