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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13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
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體育運動區。
七、風景區。
八、保存區。
九、保護區。
十、農業區。
十一、其他使用區。 
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
、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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