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為勘查及測量工作,或為遷移 及除去其障礙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工作地點及日期預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攜帶證明身分文件。 三、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得進入他人之房屋。但經現住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 四、須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時,應於十五日前將應行遷移或除去物之種類 、地點及日期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