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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10 條
內政部、本府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或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六
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其計畫書附帶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方式辦理者,應檢附當地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
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計畫書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兼具其他使用項目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
其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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