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5312574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5
五、本處受理申請案後,認應予補正者,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
    前項補正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二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
    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