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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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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簡易都更獎勵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
    簡稱本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簡易都更檢核表。
(四)簡易都更面積檢核表。
(五)基地建物配置圖及相關檢討計算式。
    前項申請人以該建築基地預定起造人或經其授權之設計人(建築師)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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