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簡易都更獎勵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府都市更新處(以下 簡稱本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簡易都更檢核表。 (四)簡易都更面積檢核表。 (五)基地建物配置圖及相關檢討計算式。 前項申請人以該建築基地預定起造人或經其授權之設計人(建築師)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