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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申請獎勵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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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
    十七條有關促進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以下簡稱簡易都更
    )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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