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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9
九、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依審議原意討 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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