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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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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度放寬後之開挖率不得超過60% 。
   1、申請人應提出高度未放寬前之開挖率及基地保水相關設施圖說說明
      。
   2、高度放寬後,基地保水、沿街透水率及排水系統應配合雨水滯留及
      雨水回收設置整體規劃,基地開挖率不得超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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