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容積總量檢討及限制: 1、申請人應提出高度未放寬前之建築物模擬圖說,並針對容積總量( 含申請之各項獎勵)分別說明之。 2、高度放寬後容積總量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高度未放寬前可容納 之容積總量,且不可增加不計容積之樓地板面積(如:陽台、機房 、公共服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