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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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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容積總量檢討及限制:
   1、申請人應提出高度未放寬前之建築物模擬圖說,並針對容積總量(
      含申請之各項獎勵)分別說明之。
   2、高度放寬後容積總量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高度未放寬前可容納
      之容積總量,且不可增加不計容積之樓地板面積(如:陽台、機房
      、公共服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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