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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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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公眾使用開放空間檢討:
    有關提供建築基地面積 10%  之法定空地開放供公眾使用,且不得小
    於 500  平方公尺,留設方式除依下列規定外,其開放性、可及性及
    公益性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開放空間獎勵留設標準及新北市都市設計
    審議原則檢討,並集中一處留設。
   1、套繪基地周邊 100  公尺之建築物一樓平面配置圖(含標示周邊建
      築物、景觀及車道主出入口)。
   2、應於前面基地線起算進深 5  公尺後留設;以中正東路(或龍米路
      )為前面基地線者,應於中正東路(或龍米路)道路境界線起算 1
      0 公尺後留設;另都市計畫說明書及相關法令已指定退縮規定部分
      ,不得併計前述 10% 之法定空地。
   3、開放供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應優先配合道路或周邊公共設施如公園
      、綠地、水岸等留設寬度 5  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
      步行之淨寬度至少在 1.5  公尺以上。
   4、其餘非屬公眾使用之法定空地,與公眾使用開放空間之連接寬度應
      達 5  公尺以上。
   5、前項開放空間留設不得與開放空間獎勵、共通性土管都市防災獎勵
      或其他獎勵範圍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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