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4067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6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二)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承租者。
(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各種住宅租金補貼。
(四)家庭成員接受各級政府所辦理之除租金外之各種住宅性質補貼。但
      經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者,不
      在此限;如有溢領租金補貼情形者,並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
      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