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8398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12
十二、租金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重新續約者,應於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
        ,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續撥申請。
  (二)遷移至其他位於本市行政區之租賃房屋者,應於遷移後三個月內
        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本補貼遷移續撥
        申請。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本補貼,核撥至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前項續撥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以新租賃契約生效日為始日,按
      月(日)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提出續撥申請或經駁回續撥申請者
      ,停止補貼。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