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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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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環境管制事項:
(一)建築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尺以上者,建築物各幢立面最大寬度
      (以淨寬度計算)與送審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不大於百分之七
      十為原則(詳圖二)。
(二)為促進環境通風的效果,降低都市熱島效應,並避免高樓風對人行
      的影響,沿河第一排街廓之高層建築物,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
      說明。
(三)為確保通風廊道與景觀廊道的功能,垂直河岸道路留設之四公尺無
      遮簷人行道,規劃時應能保持良好自然環境視覺通透,且全天二十
      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所留設之無遮簷人行
      道,除考量夜間照明外,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程齊平,且沿該
      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
相關圖表: 圖二計畫區內建築各棟立面(以最大面寬計算)總寬度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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