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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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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一)社會住宅規劃應設置雨水回收淨化設備,將回收沉澱淨化之雨水使
      用於植栽澆灌用水。
(二)社會住宅規劃應以符合「綠建築評估手冊」銀級綠建築標章設計及
      「生態社區解說與評估手冊」銀級生態社區設計為原則;倘因基地
      情形特殊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由政府興建之社會住宅屬公有新建建築,應取得合格級候選智慧建
      築證書;倘因基地情形特殊或其他條件限制,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因應氣候變遷都市防災,除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
      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設置相關設施外,應增
      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之貯留體積,或另提出提升
      基地保水、透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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