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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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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一)建築物立面設計原則:
     1、立面應考量耐污、易維護或更換之材質設計。
     2、立面設計應考量住宅內部之自然通風採光,並考量建築物座向規
        劃適當遮陽設計。
     3、倘基地範圍內採多棟建築設計,其各棟建築物外觀及立面色彩、
        形式設計,應考量其辨識性及自明性設計。
(二)建築物照明計畫:
     1、為避免治安死角產生,應加強地面層夜間公共空間照明設計。
     2、燈具及照明設計,應考量後續管理維護及節能等妥適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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