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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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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一)考量社會住宅至少提供 10%  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
      之住宅,應至少5%房型採通用(無障礙)設計。
(二)居住單元之類型、面積應考量該地區週邊環境服務水準,以及全市
      社會住宅之需求調整設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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