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考量社會住宅汽車停車需求,申請社會住宅之容積得依建築技術
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車位,機車位仍以一戶一機車設置為原則,並
應考量無障礙汽機車停車位設置。自行車數量依照新北市都市設
計審議原則內容以法定機車數量四分之一設置。
2、倘周邊環境另有停車需求,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可考量酌予增加
停車位或自行車位設置。
3、地下層機車車位應集中鄰近垂直服務核規劃;大面積地下停車空
間,應予以分區規劃及管理,以利使用者識別方向及位置。
4、地面一層倘規劃作為店鋪使用,應考量臨停、裝卸需求規劃停車
位,不計入法定停車位。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一般車行動線外,應考量社會住宅、個案特殊需求之救護車、
復康巴士等路線規劃。
2、視個案需要應考量大眾運具之動線規劃,以內化之方式減少對外
部交通之衝擊:
(1)公車招呼站停等區。
(2)捷運接駁、社區巴士停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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