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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頭前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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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
  (一)重劃後分配發還原地主之土地,若未再經分割或合併,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不受本
        審議原則一部份或全部之限制。
  (二)申請基地之未開發鄰地(未再經分割或合併)倘因基地狹小,申
        請建築有影響整體環境之虞,申請單位應提供鄰地資料,由都市
        設計審議主管機關通知鄰地地主與會,以利整體環境發展。
  (三)本審議原則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與慣例辦理。
  (四)本審議原則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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