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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市中心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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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一)本計畫區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定:為配合副都心區域內規
      劃之自行車道系統,於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
      自行車停放空間,並配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二)停車數量折減原則:
      因本計畫地區臨近機場線及捷運環狀線站,設計單位應先提出停車
      供需分析說明,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或其基地條件特殊者,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酌予以折減設置汽車停車位:
     1、基地座落於捷運站出入口三百公尺範圍內。
     2、供住宅用途部份,符合一戶一汽機車位規劃。
     3、折減後停車數量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不得低於本計畫區
        土管第十七點規定停車位數之百分之八十設置。
     4、申請停車數量折減者,其自行車停車位應增加為機車數量二分之
        一設置。
(三)為配合淨零碳規劃,商業區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完成充電配線以
      利後續安裝充電系統,並合理集中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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