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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市中心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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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放空間設置原則:
(一)請設計單位提出商業區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對促進商業活動、空間環
      境品質等相關說明,以供委員會做獎勵額度之評估標準。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其空間應符合開放性、可及性、通透性之原
      則,供非特定民眾可自由聚集場所。
(三)建築基地內應於依土管規定留設防災通道、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及大
      規模獎勵等開放空間明顯位置分別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涉及空間
      管理部份,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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