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開放空間設置原則: (一)請設計單位提出商業區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對促進商業活動、空間環 境品質等相關說明,以供委員會做獎勵額度之評估標準。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其空間應符合開放性、可及性、通透性之原 則,供非特定民眾可自由聚集場所。 (三)建築基地內應於依土管規定留設防災通道、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及大 規模獎勵等開放空間明顯位置分別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涉及空間 管理部份,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