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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市中心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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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災通道之規劃原則:
(一)防災通道除基地跨越防災通道外,以不開挖地下層為原則;若有開
      挖地下層,應考量結構安全,留設足夠植栽覆土深度,並加強植栽
      景觀設計,提升環境品質。
(二)本防災通道考量公共安全、公眾使用,防災通道兩側宜以商業空間
      正面規劃,並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裡加註不得設置圍牆、綠籬等
      類似方式阻隔或規劃車道、停車使用。
(三)考量開放空間之舒適度及整體都市景觀規劃,A3、A5、B1、B2、B5
      、B6  街廓於防災通道指定留設位置各退縮五公尺防災通道(十公
      尺)外,宜再退縮至少二公尺配合規劃喬木、灌木複層植栽帶及街
      道傢俱,並配合兩側開放空間及防災通道體規劃。
(四)依據土管第十二點第三項申請「大面積開發容積獎勵」所需留設之
      公共開放空間,須配合整體街廓及防災通道規劃連接廊道及廣場空
      間,並以專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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