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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設計審議委託協審抽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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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委託協審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核備案),依下列執行抽查:
(一)實施協審制度三個月內 (每季),由本局都市設計科、政風室及受
      委託之相關專業機構組成之抽查小組進行抽查。
(二)抽查比例擬訂如下:
     1、一般案件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1/10)
     2、申請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之案件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1/10)
     3、必要時本局得視情況調整前開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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