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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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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都審,應於本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平行分會之翌日內,檢具附表三
    都審申請表(一般流程)或附表四都審申請表(簡化流程)、完整圖
    說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前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於提出申請及都審各程序中均應符合
    規定,其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一
    次為限。
相關圖表: 附表三: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表(一般流程).PDF
附表四: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表(簡化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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