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0419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由本府所屬機關依公共設施種類劃分
如下,或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一、公園、廣場、兒童遊樂場、道路:工務局。
二、停車場、車站:交通局。
三、市場:經濟發展局。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業局。
五、圖書館、博物館:文化局。
六、體育場所:教育局。
七、公共托育中心:社會局。
八、公墓、殯儀館:民政局。
九、其他經都市計畫說明書指定得獎勵投資之公共設施:本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第二條各款公共設施之位置、土地權屬、使用限制及申請投資期限等,由
執行機關以本府名義公告之。
第一項執行機關之權責劃分有爭議時,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協調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