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規模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
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一)更新單元規模屬完整計畫街廓,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二)於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或
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達更
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含完整計畫街廓者,得再增加法定容
積百分之五:
A9-2=5%+[ 2%×(更新單元土地面積-3000㎡)/500㎡ ]
A9-2: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獎勵容積
(三)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未達
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含完整計畫街廓者,得再增加法定
容積百分之五:
A9-3=5%+[2%×(更新單元土地面積-5000㎡)/500㎡]
A9-3: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
積未達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五千平
方公尺以上之獎勵容積
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或
屬法定山坡地者,不得計入更新單元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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