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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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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規模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
    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一)更新單元規模屬完整計畫街廓,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二)於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或
      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達更
      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含完整計畫街廓者,得再增加法定容
      積百分之五:
      A9-2=5%+[ 2%×(更新單元土地面積-3000㎡)/500㎡ ]
      A9-2:更新單元規模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獎勵容積
(三)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積未達
      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含完整計畫街廓者,得再增加法定
      容積百分之五:
      A9-3=5%+[2%×(更新單元土地面積-5000㎡)/500㎡]
      A9-3: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總投影面
            積未達更新單元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且更新單元規模達五千平
            方公尺以上之獎勵容積
    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或
    屬法定山坡地者,不得計入更新單元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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