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
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
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相關法令規
定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十為上限:
(一)設計建蔽率:建蔽率符合下列規定,得予獎勵法定容積:
┌─────────────────┬─────────┐
│A5-1=法定建蔽率-設計建蔽率 │獎勵法定容積額度 │
│本款設計建蔽率計算: │ │
│建築面積/(基地面積-更新後現有巷│ │
│道面積) │ │
├─────────────────┼─────────┤
│A5-1≧ 10 % │3 % │
├─────────────────┼─────────┤
│A5-1 ≧ 15 % │5 % │
├─────────────────┼─────────┤
│A5-1 ≧ 20 % │7 % │
├─────────────────┼─────────┤
│A5-1 ≧ 25 % │9 % │
└─────────────────┴─────────┘
(二)增設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基地位於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本體及車
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圖書館、
博物館、文化藝術中心、市民活動中心、國民運動中心等具公共停
車需求之特定公共設施周邊三百公尺範圍內,經提出交通量需求分
析,且機車停車位於滿足一戶一機車位後,另行增設平面式機車位
數達一百輛以上,具有獨立樓(電)梯間出入口,應供社區外不特
定公眾停車,並於事業計畫提出管理營運計畫者,得依下列公式計
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A5-2=增設機車位之車位數 × 4 平方公尺
A5-2:增設機車位之獎勵容積(≦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本款機車停車位,依實際需要可替換為自行車停車位,每一輛機車
停車位替換為二輛自行車停車位。設置機械汽車停車位者,不適用
本獎勵。
(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基地內通道: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同意,提供基地內四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供不特定之公眾便利通行
者,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百分之三為上限
。
若留設通道為更新前既成巷道,則應扣除現有既成巷道之範圍始得
計入獎勵。
(四)無障礙空間規劃:更新後建築物規劃為住宅使用,並符合新建住宅
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達三級分且取得相關證明者,
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達該指標四級分且取得相關證明者,
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申請本項獎勵者,實施者應與本府簽
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
,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
成,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
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5-4=A5-4×銷售淨利×1.2
B5-4:申請新建住宅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應提供之保證金
A5-4:因申請新建住宅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增加之容積樓地板
面積
銷售淨利: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單位興建成本-單位銷售費
用-單位管理費用 (單位銷售費用:平均銷售單價×
6%;單位管理費用:平均銷售單價× 5%)
1、未依限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2、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
,其後續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
約內。
(五)智慧建築設計:申請智慧建築設計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之候選證書者
,其符合等級為銀級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符合等級為
黃金級以上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
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
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成
,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
銷售淨利之保證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5-5 =A5-5 ×銷售淨利× 1.2
B5-5:申請智慧建築標章獎勵應提供之保證金
A5-5:因申請智慧建築標章獎勵增加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與本點第(四)款相同
1、未依限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2、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其後續
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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