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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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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
    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
    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相關法令規
    定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
    十為上限:
(一)設計建蔽率:建蔽率符合下列規定,得予獎勵法定容積:
      ┌─────────────────┬─────────┐
      │A5-1=法定建蔽率-設計建蔽率      │獎勵法定容積額度  │
      │本款設計建蔽率計算:              │                  │
      │建築面積/(基地面積-更新後現有巷│                  │
      │道面積)                          │                  │
      ├─────────────────┼─────────┤
      │A5-1≧ 10 %                      │3  %             │
      ├─────────────────┼─────────┤
      │A5-1 ≧ 15 %                     │5  %             │
      ├─────────────────┼─────────┤
      │A5-1 ≧ 20 %                     │7  %             │
      ├─────────────────┼─────────┤
      │A5-1 ≧ 25 %                     │9  %             │
      └─────────────────┴─────────┘
(二)增設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基地位於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本體及車
      站出入口(含捷運場站、火車站及公共運輸轉運站等)、圖書館、
      博物館、文化藝術中心、市民活動中心、國民運動中心等具公共停
      車需求之特定公共設施周邊三百公尺範圍內,經提出交通量需求分
      析,且機車停車位於滿足一戶一機車位後,另行增設平面式機車位
      數達一百輛以上,具有獨立樓(電)梯間出入口,應供社區外不特
      定公眾停車,並於事業計畫提出管理營運計畫者,得依下列公式計
      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A5-2=增設機車位之車位數 × 4 平方公尺
      A5-2:增設機車位之獎勵容積(≦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本款機車停車位,依實際需要可替換為自行車停車位,每一輛機車
      停車位替換為二輛自行車停車位。設置機械汽車停車位者,不適用
      本獎勵。
(三)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基地內通道: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同意,提供基地內四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供不特定之公眾便利通行
      者,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百分之三為上限
      。
      若留設通道為更新前既成巷道,則應扣除現有既成巷道之範圍始得
      計入獎勵。
(四)無障礙空間規劃:更新後建築物規劃為住宅使用,並符合新建住宅
      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達三級分且取得相關證明者,
      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達該指標四級分且取得相關證明者,
      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申請本項獎勵者,實施者應與本府簽
      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
      ,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
      成,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
      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5-4=A5-4×銷售淨利×1.2
      B5-4:申請新建住宅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應提供之保證金
      A5-4:因申請新建住宅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基準增加之容積樓地板
            面積
      銷售淨利: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單位興建成本-單位銷售費
                用-單位管理費用 (單位銷售費用:平均銷售單價× 
                6%;單位管理費用:平均銷售單價× 5%)
     1、未依限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2、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
        ,其後續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
        約內。
(五)智慧建築設計:申請智慧建築設計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之候選證書者
      ,其符合等級為銀級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符合等級為
      黃金級以上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實施者應與本府簽訂
      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
      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且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成
      ,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應提供因本款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
      銷售淨利之保證金,如下列公式計算:
      B5-5 =A5-5 ×銷售淨利× 1.2
      B5-5:申請智慧建築標章獎勵應提供之保證金
      A5-5:因申請智慧建築標章獎勵增加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與本點第(四)款相同
     1、未依限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2、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用,其後續
        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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