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 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 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A4=(B4×1.2) /(C1-C2-C3) A4: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B4:保存維護所需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