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5228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4
四、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
    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
    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A4=(B4×1.2) /(C1-C2-C3)
    A4: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
        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B4:保存維護所需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