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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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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
    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一)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土地產權私有者應登記為公有。
     2、開闢程度應經該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認可。
     3、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A3-1=(B3-1+B3-2+B3-3)×1.2 /(C1-C2-C3)
        A3-1: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
        B3-1: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
        B3-2: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B3-3:拆遷安置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二)提供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
      新基金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提供管理維護費用者,應經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認定有必要性,其
        費用納入都市更新基金。
     2、本款金額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繳納。
     3、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B3-4×1.2
        A3-2 = ﹝─────────﹞÷1.5
                    (C1-C2-C3)

        A3-2:提供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經費予本
              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
        B3-4:維護管理費用或捐贈都市更新基金之金額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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