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公益設施之容積獎勵
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係指供機關(構)、社區住戶或社區住戶以外之不特定公共使用,
以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活動中心、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
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綠色運具接駁空間、產業育成設施、大型
會議室、展演廳、社會住宅及機關辦公相關設施,並經主管機關與
管理機關認定。
(二)第一款之社會住宅每案規模不得低於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施行細則)之規定;除社會住宅外,其他公益設施之室內
主建物面積至少須達三百平方公尺,並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動線,符
合無障礙環境需求,產權並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
(三)實施者應一併就所提供之公益設施設計施工完成,依使用種類與目
的,設置使用所需之基本設施、設備或裝修,並得經受贈單位同意
,將其折算為費用。且為協助受贈單位對公益設施之管理維護,實
施者應視實際需要提供必要之管理維護費用,並納入事業計畫書載
明。
(四)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完成後將公益設施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並於
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或裝修後,由實施者
會同受贈單位辦理移交接管。
(五)受贈單位或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另行依法處分利用。
(六)樓地板面積除不計入容積外,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並以法
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A2=(B2-1+B2-2+B2-3)×1.2 /(C1-C2-C3)
A2: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B2-1: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
B2-2:興建成本及設備設施裝修費用
B2-3:提供管理維護基金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
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一)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土地產權私有者應登記為公有。
2、開闢程度應經該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認可。
3、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A3-1=(B3-1+B3-2+B3-3)×1.2 /(C1-C2-C3)
A3-1: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
B3-1: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
B3-2: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B3-3:拆遷安置經費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二)提供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
新基金者,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提供管理維護費用者,應經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認定有必要性,其
費用納入都市更新基金。
2、本款金額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繳納。
3、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
B3-4×1.2
A3-2 = ﹝─────────﹞÷1.5
(C1-C2-C3)
A3-2:提供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經費予本
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
B3-4:維護管理費用或捐贈都市更新基金之金額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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