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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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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更新單元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屬風災、火災、水災、震災或土石
        流災等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經本府判定為危險建
        築物且有拆除之必要者,得依下列公式核計獎勵容積。不得適用
        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
        A12-1 =FA1 × 10%。
        A12-1 :判定為危險建築物且有拆除必要者之獎勵容積。
        FA1 :判定為危險建築物所座落基地之法定容積;惟同一宗建築
              基地內,未經判定為危險建築物者,其座落基地應予扣除
              計算。
  (二)合法四層樓以上且屋齡達三十年之建築物,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
        容積。但已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原建築容積之
        獎勵者,不適用之:
        A12-2 =FA2×F12。
        A12-2 :屬合法四層樓以上建築物之獎勵容積。
        FA2 :合法四層樓以上建築物所座落建築基地之法定容積。
        F12 :合法建築物樓層數為四層者以百分之十計;合法建築物樓
              層數為五層以上者以百分之十二計。
  (三)配合大眾捷運系統或水岸,提供或設置適當之天橋(空橋)、人
        工平臺、跨堤設施、景觀平臺供公眾使用者,依下列公式計算,
        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
        A12-3 =(各項設施所需費用×1.2)/(C1-C 2-C3)。
        A12-3 :提供天橋(空橋)、人工平臺、跨提設施、景觀平臺供
                公眾使用獎勵容積。
        C1: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C2:單位興建成本。
        C3:單位管銷費用(以 C1×11%  核計)。
  (四)更新單元內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比例於
        公開展覽期滿時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得依其產權級別,依下列規
        定核給獎勵。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低於三十
        人者,不適用之:
       1、計算方式如下表:
          ┌──────────┬──────────────┐
          │產權級別計算:事業計│獎勵法定容積額度            │
          │畫申請報核日之(門牌├───────┬──────┤
          │戶數+土地所有權人數│同意比例達百分│同意比例達百│
          │+建號所有權人數)÷3│之九十五      │分之百      │
          │                    │              │            │
          ├──────────┼───────┼──────┤
          │五十以上且未達一百  │百分之二      │百分之四    │
          ├──────────┼───────┼──────┤
          │達一百以上者且未達一│百分之四      │百分之六    │
          │百五十者            │              │            │
          ├──────────┼───────┼──────┤
          │達一百五十以上者    │百分之六      │百分之八    │
          └──────────┴───────┴──────┘
       2、前目之門牌戶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於事業計畫報核日前
          三年內異動部分,應以異動前謄本登載內容計算之。若本款異
          動未增加所有權人數或繼承者,得予計算。
       3、同意比例有異動情形時之辦理方式如下: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公開展覽期滿時,經土地或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本項獎勵應依撤銷後之同意比例重新
            計算。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其同意比例如經整合提高,其
            獎勵容積額度得依前述比例增加計算。
       (3)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之同意比例已達上表獎
            勵標準,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應調整更新單元範
            圍者,仍維持原申請之獎勵額度。
  (五)更新單元位屬本府消防局列管之狹小巷道火災搶救不易地區,並
        協助道路開闢或配合退縮設計者,得依下列規定核算獎勵容積:
       1、協助開闢基地內或鄰接之計畫道路,有助於替代該狹小巷道之
          通行功能者:
       (1)計畫道路按計畫寬度開闢,且其開闢長度達十公尺以上者,
            得依第三點第一款核算之獎勵容積額度,再乘以一點二倍予
            以核計。
       (2)計畫道路按計畫寬度開闢,且其開闢全段或長度達三十公尺
            以上者,得依第三點第一款核算之獎勵容積額度,再乘以一
            點三倍予以核計。
       2、鄰接該狹小巷道並依第六點第一款配合退縮者,得依該款核計
          之獎勵容積,再加計實際退縮面積乘以零點二倍。
  (六)更新後建築物符合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之
        一定等級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1、達第二級且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三,達
          第一級且取得相關證明者,得予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五。
       2、申請前目獎勵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
          認證,且保證金應於核准使用執照前繳納完成,始得核發使用
          執照,並應提供因獎勵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銷售淨利之保
          證金,其公式計算如下:
          A12-4=B12-4×銷售淨利×1.2。
          A12-4 :申請新建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應提供之保證金
                  。
          B12-4 :因申請新建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增加之容積樓
                  地板面積。
          銷售淨利: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單位興建成本-單位銷
                    售費用-單位管理費用(單位銷售費用:平均銷售
                    單價×6%;單位管理費用:平均銷售單價×5%)。
       3、未依限取得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4、申請性能評估基準以上認證者,實施者應提列管理維護必要費
          用,其後續之管理維護計畫須載明至事業計畫書及公寓大廈規
          約草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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