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基準。 都市更新計畫訂有獎勵規定者,得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