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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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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申請設置各項設施,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另有訂定外,應
    依各使用項目所需核准條件及其規定事項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機關名稱、負責人、住址、電話、申
      請地號、基地面積及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
(二)基地周圍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或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
     1、基地周圍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應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圍
        內現有相關地物或設施之地形套繪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以該都
        市計畫圖為準。
     2、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應標示基地境界鄰近一百二十公尺內之地形
        、地物、各項設施及測繪日期,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一,並應為最近六個月內所測繪者。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及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前開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標示間隔五十公分之地形、地
      物等高線,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申請基地非屬位於山坡
      地者得免附。
(五)載明計畫內容概要之計畫書及平面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
      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屬山坡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結果應一併送核。於水
      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
      發或利用之許可。其水土保持計畫內容、審核程序、及實施之檢查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七)其他依法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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