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農業區、保護區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留設前院、側院: (一)前院留設最小深度不得小於五公尺。 (二)側院留設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如建築基地規模達一千平方公 尺者,其留設置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建築基地規模達二千平 方公尺者,其留設置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依前項第二款留設側院而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或供作農、水路 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