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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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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業區、保護區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留設前院、側院:
(一)前院留設最小深度不得小於五公尺。
(二)側院留設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如建築基地規模達一千平方公
      尺者,其留設置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建築基地規模達二千平
      方公尺者,其留設置最小深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依前項第二款留設側院而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或供作農、水路
    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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