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相關設施,經確認不影 響附近農業生產及交通,且不違反設施設置相關規定者,不受前項申 請基地面積之限制。但合計之總面積仍不得逾一公頃。 前二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於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規 核准之申請案,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