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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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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申請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令公告之禁建區。
(四)牴觸都市計畫內容,或指定應施行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尚未整體
      開發完成之地區。但經本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定無礙整體開發者,不
      在此限。
(五)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景觀保護區、資源保
      護區、保安保護區、地質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區。
(六)水源水資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之取水口一定距
      離內之地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申請基地範圍
      屬山坡地者,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
      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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