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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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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
    畫道路、現有巷道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並以連接計畫道
    路者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之道路者,應取得下列權利證明文件
    ,並自行開闢可通行之通路完竣,始得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者,應取得該未開闢部分道路用地之土
      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溝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
      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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