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 畫道路、現有巷道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私設通路,並以連接計畫道 路者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之道路者,應取得下列權利證明文件 ,並自行開闢可通行之通路完竣,始得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者,應取得該未開闢部分道路用地之土 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溝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 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