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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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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逕予駁回: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合第四點規定。
(二)申請期限不符前點第二項規定。
(三)基地範圍與下列範圍之一重複:
     1、已核准或已申請在案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案範圍。
     2、取得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舊市區小
        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獎勵案。
     3、已辦理建造執照申請範圍。
    不屬於前項逕予駁回之申請案而有補正必要者,本處應敘明補正事項
    函請申請人補正。補正期限為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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