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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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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為合法建築物,其基地面積認定方式如
    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者,應依使用執照所載位於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建築基
      地土地面積計算。但使用執照所載建築基地之土地經重測後,可依
      位於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登記謄本面積計算,且計算面積不得超過
      更新單元範圍面積。
(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座落地號土地面積計
      算,且各棟建築物均應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但有特殊情形者,
      得就個案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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