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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3
三、申請人於事業概要實施進度載明事業計畫報核之期限以一年為原則, 倘因個案具特殊情事,申請人應提出說明並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 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同意,則該期限最長得增加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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