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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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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於事業概要實施進度載明事業計畫報核之期限以一年為原則,
    倘因個案具特殊情事,申請人應提出說明並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
    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同意,則該期限最長得增加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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