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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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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原則修正發布前已報核之事業計畫,其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十五日之後發布之容獎辦法者,應適用修正後第五點至第
        十一點規定。但已經專案小組審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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