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事業計畫應於第一次專案小組審議時確認更新單元範圍。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避免造成毗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 (二)鄰地陳情納入更新單元範圍且經實施者同意。 (三)實施者自提修正更新單元範圍。 (四)因法令檢討導致更新單元範圍變動。 經範圍諮詢會或專案小組結論應辦理鄰地協調者,應檢附相關文 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