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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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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事業計畫應於第一次專案小組審議時確認更新單元範圍。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避免造成毗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
    (二)鄰地陳情納入更新單元範圍且經實施者同意。
    (三)實施者自提修正更新單元範圍。
    (四)因法令檢討導致更新單元範圍變動。
        經範圍諮詢會或專案小組結論應辦理鄰地協調者,應檢附相關文
        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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