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都市更新案件應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更新單元面積達二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應取得銅級綠建築標章及低碳建築標示第三級。但已 依其他規定應申請較高等級之標章、標示者,不在此限。 依容獎辦法及相關規定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者,應一併取得建 築能效標示第一級。 實施者依前二項規定取得標章或標示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